•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11号
  • 【发布日期】1997-01-10
  • 【生效日期】1997-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