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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1997年劳动工作要点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1-01
  • 【生效日期】199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1997年劳动工作要点

劳动部1997年劳动工作要点

(1997年2月1日)

1997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高举《 劳动法》的旗帜,充分发挥《 劳动法》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稳中求进,力争突破,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向劳动工作提出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做好解困工作,努力促进就业,搞好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全面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加强职业培训,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力争各项劳动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和进步。

一、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精神,着力在健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帮困资金及落实“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政策上取得全面进展,推动解困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1.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为解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使之正常运转。各级劳动部门在工作中要发挥牵头作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建立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普遍建立健全解困领导责任制,层层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使解困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首先是要明确元旦、春节期间保证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任务,并将责任层层落实。
2.建立健全帮困资金制度。已经建立帮困资金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将帮困资金逐项筹措到位,并加强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救助特困职工。尚未建立的,要按照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建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特困行业特别是中直特困企业的帮困资金问题,促进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3.抓好解困工作的督促检查。会同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定期分赴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解困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解困措施落实到位。
4.抓紧建立健全解困工作制度,包括困难企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情况通报制度、帮困资金制度、生活救助制度。通过加强社区服务、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形式,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把解困工作与“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争取在困难职工多的地区和部门率先实现解困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
5.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把各种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控制在最小限度。

二、就业工作
以深入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为重点,力争在促进就业岗位增加、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完善就业服务基础工作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努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00万人,组织250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使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在农村,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程度。
1.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等对就业总量的影响,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使其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时,将扩大就业列为重要内容,制定并落实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小企业和社区服务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探索并推广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新型组织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和增加就业投入比上年有较大增加。
2.配合企业改革,推动“再就业工程”向纵深发展。抓好典型,推广经验,分类指导,促进200个城市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初步形成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新机制。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女工再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
3.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1997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并制定和落实制度化、经常化的措施。进一步健全“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研究建立与流动就业有关的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总结推广各主要劳动力输入城市民工管理、服务、培训的典型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大力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指居各地区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从事农业深度、广度开发和向非农产业转移。
4.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发展,加强城乡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就业统计等项基础工作。制定职业介绍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推动各地建立联结城乡的职业介绍网络。同时强化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搞好就业训练中心建设,加大对社会就业训练实体管理、指导的力度,按照市场需求,面对城乡各类人员组织开展转业、转岗训练。推进劳服企业改革,注重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安置就业能力。加强对就业经费和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研究制定并落实妇女就业的政策措施,贯彻残疾人就业政策,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稳定就业服务机构。

三、工资分配工作
要在三个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一是加大行业工资分配调控力度,切实控制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工资的过快增长,争取使行业工资差距控制在现有范围内;二是加强对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初步遏止工资外收入的增长势头;三是加强经营者收入管理,初步建立新的经营者收入审批管理制度,同时组织好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在继续贯彻落实弹性工资计划的同时,劳动部拟再选择5至7个条件成熟的省市开展企业工资指导线试点,规范先行试点城市(地区)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垄断、特殊行业工资分配的管理,对工资收入偏高的行业,继续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根据行业、企业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工资控制线标准和实施范围,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其实发工资进行季度监测和预警。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指导企业规范内部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根据“挂钩、封顶、审批、试点”的原则,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提高其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全面做好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和工资收入的审批工作,初步建立起新的经营者收入审批制度。根据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方案》,研究拟订实施办法和进行试点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确定的100户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争取6月底以前所有试点企业都进入实际运行。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按照国家的试点方案,逐步规范已自行试点企业的试点。
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否定指标,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保值增值双挂钩。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清算规则,坚决杜绝“挂上不挂下”。对效益超常增长的单位,计提效益工资时实行“分档递减”办法,限制其工资过快增长。同时研究改进工资总额包干等其他工资决定办法。继续开展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试点。
4.加强对企业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年内对工资外收入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摸清来源渠道和标准水平,分项治理。有针对性地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工资外收入,进一步规范项目、标准和支付范围。对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工资外收入,严格按照政策予以取消,重点是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所办“三产”的收益分配拟定出具体办法,严禁将“三产”返还主办单位的利润用于发放个人收入。
5.进一步加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监督、行政检查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体系,对违反规定滥发工资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与有关部门配合,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再分配的功能。
6.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现行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境外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指导境外企业及其国内投资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社会保险工作
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要围绕加快建立统一制度这个中心,力争年内基本完成向统一方案的并轨,并在提高统筹层次、多渠道筹资等项工作上取得新的进展。(1)认真组织贯彻国务院关于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指导、督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统一制度的步伐,争取年底前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系统统筹的行业完成向国务院统一方案的过渡、并轨工作,个别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到1998年年底。(2)制定并实施提高统筹层次的步骤,指导已实行省级统筹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其统筹办法,指导其他省(自治区) 实行省级统筹或建立省级调剂制度,为
“九五”时期实现省级统筹奠定基础。(3)加大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有条件的地区应适应加快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速度,并相应降低企业缴费比例。(4)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逐步把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东部地区、中心城市首先要把个体劳动者纳入统筹范围。同时,组织、推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5)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除留够两个月的支付准备金外,一律购买国债,不允许搞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资。建立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和制度,确保基金安全。(6)加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力度,各地区在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首先在市县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额缴拨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并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2.失业保险,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 失业保险条例》尽快出台,并做好出台后贯彻落实的准备工作。扩大实施范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扶持力度,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继续围绕企业改革做好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工作。
3.医疗保险,指导和推动57个试点城市改革方案的实施,不断总结、完善、推广多种形式的“统帐结合”方案。继续推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到年底争取扩大到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个县(市)、1500万职工。
4.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劳动鉴定机构,并配备合适的人员。贯彻落实《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大力推进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到年底争取在2000个县(市)实行统筹,覆盖面达到70%以上。工伤保险要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减少职业危害紧密结合,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
5.生育保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认真抓好《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35个大中城市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继续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努力使覆盖面年底扩大到1000个市(县)、2000万职工。
6.切实稳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要求,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级劳动部门要克尽职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五、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工作
以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为目标,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力度。重点是在非国有企业全面贯彻实施 劳动法,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达到70%,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60%。
1.全面建立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新的劳动用人机制有效运行。重点是推进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检查和通报调度。积极引导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新的劳动用人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2.积极稳妥地在非国有企业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点是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地市级以上劳动部门要结合本地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进展情况,抓紧建立或确定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心城市探索建立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3.积极发挥劳动监察职能作用,促进 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标准的贯彻落实。在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同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扩大监察覆盖面,通过实行劳动监察年度目标责任制,逐级加强考核监督,争取全国专职劳动监察员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达到48万户,劳动监察覆盖面达到70%。重点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贯彻 劳动法、落实各项劳动标准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日常巡视监察,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对新建企业试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继续做好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的工作。年底前绝大多数省级劳动部门要设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地市级劳动部门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70%以上。
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及时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以纪念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恢复10周年为契机,重点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和处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与工会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各级仲裁委员会及工作制度,改进办案方式,使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左右。继续探索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新路子,建立不同层次的调解机制,增强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性,推动多渠道处理劳动争议的试点工作。

六、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贯彻实施《 职业教育法》,并与贯彻落实 劳动法有关职业培训的内容紧密结合。要在两个方面上一个新台阶:一是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结合,在劳动预备制度、综合性培训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方面有实质性进展;二是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管理特别是证书的发放和应用、国家试题库的建立与运行上取得实际效果。
1.进一步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结合。配合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加强对企业富余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的规划和指导,并探索开展乡镇职业培训的途径与措施。加强培训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和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抓好50个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10个地区的职业培训集团化试点,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在具备条件的30个城市(地区)中,开展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试点。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2.抓好技工学校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的贯彻落实。调整技工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办学规模效益。总结、推广一批重点技工学校改革和建设的成功经验,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在巩固、提高现有30所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再创20所高级技工学校。抓好教师培训基地和教学、教育改革试点,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和规范技工学校各项管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社会力量办学。
3.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培训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学徒培训制度改革的新路子。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推动技能竞赛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努力解决相关政策问题。继续做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开展技能人才的技术与经验交流。
4.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抓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在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推行“两种证书”制度。搞好企业工人考核与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衔接。
5.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做好新职业、新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和培训开发。进一步抓好职业分类、标准、规范、教材、试题与培训的配套,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试题库建设,进一步搞好职业技能开发基础建设。

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以控制职业危害和预防重大特大事故为目标,认真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力争在加强管理、治理事故隐患上取得显著成效。
1.推动《 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的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规划,并抓紧实施。
2.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
3.严格执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认真贯彻“三同时”原则,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事故多发和职业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强化煤炭特别是乡镇煤矿的监察,把煤矿瓦斯、矿山边坡、非煤矿尾矿库做为重点,深入开展分级监察,继续推广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和危害分级试点工作。加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4.加强事故隐患的治理与监控,严肃事故调查与处理。按照《重在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对事故隐患的确认与评估,督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一时不能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加强监控,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认真做好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提高事故结案率。
5.深化检验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验检测队伍建设,提高检验率和检验质量。
6.指导、推动企业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和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试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各行业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7.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开展好以“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为主题的第七次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以及“ 矿山安全法宣传月”和“交通安全宣传周”、“11.9消防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文化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职业危害,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劳动立法和执法工作
加大劳动立法和执法力度,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 劳动法有较大突破;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标准进一步得到落实;具备条件的城市 劳动法贯彻落实基本到位。全力推动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等项制度,基本落实最低工资、工时等劳动标准,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明显减少。
1.继续加快劳动立法。进一步加快与 劳动法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继续做好《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 合同法》、《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条例》以及《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争取早日出台。起草《养老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颁布有关行政规章。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地方劳动立法步伐。
2.加大劳动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 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遵守 劳动法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3月份,劳动部将组织检查对部分省市劳动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结合《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完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解决劳动部门在执行《 行政处罚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依法行政,使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4.进一步加强 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按照劳动系统“三五”普法规划,抓好 宪法及基本法律法规、 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同时,在年初 劳动法实施两周年和7月份 劳动法颁布三周年之际,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两次 劳动法宣传活动。在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 劳动法律意识和贯彻执行 劳动法的自觉性。

九、劳动领域的基础工作
劳动新闻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劳动工作的重点和“三五”普法规划,积极做好 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宣传。劳动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科研体制改革,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劳动领域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争取尽快形成一批较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强安全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安全工程领域教学工作的指导,提出安全工程专业的基础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制定出台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做好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的评审工作。劳动统计和劳动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劳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在快速、准确、及时上下功夫,更好地为决策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要进一步拓宽领域,挖掘潜力,注重实际效果,为劳动工作的中心任务服务。
继续抓好乡镇劳动管理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1997年要有所突破,真正使劳动工作全面延伸到乡镇。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重要的一年。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稳中求进”的总原则,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香港的回归和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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