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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委
  •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593号
  • 【发布日期】1996-12-05
  • 【生效日期】1996-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建城字第59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城市节约用水是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983年全国第一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以来,城市节水工作成绩显著,全国城市累计节水181亿立方米,城市工业用水昨利用率由不到20%提高到了近60%,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由489立方米下降到198立方米,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缓解城市用水紧张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量不断增加,加之城市水资源短缺、污染和浪费,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将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发展节水型经济,创建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合理配置水资源,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为认真贯彻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实行全面节约的战略,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都要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坚持不懈地反对浪费行为。各行各业都要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切实加以落实”的要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继续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资源合理配置”的方针,促进城市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节约用水的总体管理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现将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制定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发给你们。《导则》就节水型城市的概念、节水型城市主要遵循的原则、城市节水基础管理及具体考核指标等做了规定,为开展创建节水型是供基本的指导依据。
请各地按照《通知》和《导则》的要求,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尽早建成一批节水型城市,使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在创建活动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1.目的和意义
为有效地开发与利用城市水资源,提高科学、合理用水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人民生活、适应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制定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2.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节水型城市的主要遵循原则与城市节水基础管理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本导则适应于各级城市。

3.引用标准
GB/T7119-86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2454-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

4.定义
4.1 节约用水。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有效地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适应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持续发展的需要。
4.2 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统一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4.3 节水型城市。指一个城市通过对用水和节水的科学预测和规划,调整用水结构,加强用水管理,合理配置、开发、利用水资源,形成科学的用水体系,使其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的水量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者当代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或可得到的水资源的量的范围内,并使水资源得到有效地保护。
4.4 工业。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三资、个体等所有工业。
4.5 取水量。指为满足城市用水需求,直接从自然界取用的水量,包括自来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地下水、地表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的水量。
4.6 用水量。指直接从自然界取用的水量、循环水量和回用的废水等其他用水量。
4.7 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4.8 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城市建设用水。生活用水包括商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含部队、院校等)和居民用水。

5.基础管理
5.1 依法管水。有城市供水、城市节水、城市地下水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法对用水单位定期全面进行检查、对节水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5.2 节水机构。有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区(县)、局(总公司)及用水单位都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
5.3 节水规划。依据本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省提出的编制节水中长期规划大纲的深度要求,编制完成本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经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4 水资源利用。合理配置水资源,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和中水设施建设,使污水资源化。沿海城市鼓励使用海水资源,节约淡水资源。有全市水资源储量、分布情况等完整的资料。合理开发、调蓄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有效控制用水量的增长。
5.5 城市地下水管理。根据水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控制地面下沉,保证城市建设安全。
5.6 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要有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有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化的统计报表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统一使用建设部编制的城市节水和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管理规范性通用软件。
5.7 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节水科研和节水设施建设,并落实资金来源渠道。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需要求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浪费水的工艺、设备要有计划的进行更新改造。
5.8 节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其他浪费水的器具。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定点产品。
5.9 定额管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单位产品先进用水定额。城市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水量要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
5.10 节水科学管理。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运用徽机等先进手段和水平衡测试等科学方法进行节水日常管理,使基础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6.考核指标
6.1 产业结构
6.1.1 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0.5
概念: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是指城市用水年增长率与城市经济(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之比。
计算公式:城市用水年增长率÷城市经济年增长率
6.1.2 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数≤0.2~0.25
概念: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指城市取水年增长率与城市经济(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之比。
计算公式:城市取水年增长率÷城市经济年增长率
6.1.3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取水量降低率≥4%
概念: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降低率是指基期与报告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不含农业)取水量之差与基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基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报告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基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100%
6.2 计划用水管理
6.2.1 城市计划用水率≥95%
概念: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年),计划户取水量与城市非居民有效供水总量(自来水、地下水)之比。
计算公式:城市计划用水户取水量÷城市非居民有效供水总量×100%
6.3 工业节水
6.3.1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
概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在定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重复利用水量÷(生产中取用的新水量+重复利用水量)×100%
6.3.2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
概念:冷却水循环率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冷却水循环量与冷却水总用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冷却水循环量÷(冷却水新水量+冷却水循环量)×100%
6.3.3 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50%
概念:锅炉蒸汽凝水回用率指在一定计量时间(年)内,用于生产的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水量与锅炉产汽量之比。
计算公式:锅炉冷凝水回用量÷(锅炉产汽量×年工作小时数)×水密度×100%
6.3.4 工艺水回用率≥50%
概念:工艺水回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工艺水回用量与工艺水总量之比。
计算公式:工艺水回用量÷工艺水总量×100%
6.3.5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75%
概念: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占工业废水总量之比。
计算公式:工业废水处理达标量÷工业废水总量×100%
6.3.6 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不含电厂)5≥%
概念: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指基期与报告期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之差与基期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基期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报告期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基期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100%
6.4 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
6.4.1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率≥98%
概念:指各城市法规及政府规定已经管理的自备水年水量与要管理的自备水年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已经管理的自备水年水量÷应管理的自备水年水量×100%
6.4.2 自建设施供水装表计量率达到100%
概念:自备水纳入管理范围内已装表与应装表计量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自备水已装表计量水量÷自备水应装表计量水量×100%
6.5 城市水环境保护
6.5.1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30%
概念:在一定时间(年)内城市已集中处理污水量(达到二级处理标准)与城市污水总量之比。
计算公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量÷城市污水总量×100%
6.5.2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60%
概念:在一定时间(年)内城市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业、工业等的水量与城市污水处理总量之比。
计算公式: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回用水量÷城市污水处理总量×100%
6.6 城市公共供水
6.6.1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30%
概念:在一定计量时间(年)内,扣除居民用水外的城市公共生活用水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重复利用水量÷(生活用新水量+重复利用水量)×100%
6.6.2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95%
概念:指在一定计量时间(年)内,冷却水循环量与冷却水总用水量之比。
计算公式:冷却水循环量÷(冷却用新水量+冷却水循环量)×100%
6.6.3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98%
概念:按宅院、门楼计算,已装水表户数与应装水表户数之比。
计算公式:已装居民生活(宅院、门楼)户表数÷应装居民生活(宅院、门楼)户表数×100%
6.6.4 城市自来水损失率≤8%
概念:指自来水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之比。
计算公式:供水总量-有效供水量)÷供水总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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