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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 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700号
  • 【发布日期】1996-12-03
  • 【生效日期】1996-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 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
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00号1996年12月3日)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海南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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