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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加强 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376号
  • 【发布日期】1996-11-19
  • 【生效日期】1996-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加强 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加强
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6]第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通过加工承揽广告诱骗客户、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经营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表现得相当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受骗单位和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通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广告发布单位贯彻《通告》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广告发布单位认真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今后,对未按《通告》规定发布的加工承揽广告出现虚假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属于《通告》第四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属于《通告》第五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两部门在调查处理此类投诉时,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业务委托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应依法查处;对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广告同时存在虚假问题的,其虚假广告应交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另案处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在同一地的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据《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违法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三、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当事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的,应指导投诉人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利用虚假加工承揽广告行骗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积极工作,协调配合,坚决遏制这种违法活动的继续发生和蔓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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