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苏办发[1996]238号
  • 【发布日期】1996-11-07
  • 【生效日期】1996-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苏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 劳动法》问题。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