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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 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35号
  • 【发布日期】1996-11-06
  • 【生效日期】1996-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 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
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号)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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