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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2004〕43号
  • 【发布日期】2004-03-18
  • 【生效日期】2004-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深府〔2004〕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1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服务产品,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提高和改善政府服务水平,支持促进企业在深圳发展壮大,现就建立完善我市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与企业进行对话沟通、为企业提供服务作为本部门重要的工作制度加以落实。各部门应指定一专门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与企业的对话沟通活动,收集和处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业务咨询,向企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业务程序、办事指引等服务,与企业保持及时畅通的联系渠道。同时,市政府各部门应将指定的专门处(室)和联系人员的名单、联络及投诉电话等对外公布,以方便企业和群众进行联系和监督。
二、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的内容
(一)向企业介绍和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向企业介绍和通报国家有关重大政策及调整情况;
(三)听取企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的主要形式
(一)接待企业来访;
(二)到企业调研;
(三)专题座谈;
(四)网上对话。
四、建立政府与企业定期对话沟通机制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与企业座谈一次,每季度赴企业调研一次;
(二)分管市领导至少每季度与相关企业座谈一次,每月赴企业调研一次;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至少每月与相关企业座谈一次,并按企业要求或预约,随时赴企业调研或接待其来访;
(四)市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与企业网上对话实施办法,在网上收集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每2个月组织一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与企业人士的网上对话活动。
五、建立实施重大政策事先征询企业意见制度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经济政策时,要事先广泛征询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政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219号)、《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互联网、告示牌等方式向企业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市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加快“深圳政府在线”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有关政府信息的更新速度,充实有关内容,及时公布市政府对企业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的解决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
七、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除实施与企业进行对话沟通制度外,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现有的咨询及投诉电话、政府网站、电子信箱等渠道的作用,按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解决;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应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协调解决。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作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与各行业协会进行对话沟通活动,让行业协会及企业了解政府的经济政策和产业导向;同时,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听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意见,就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制订相关政策及应改进完善的措施等问题,及时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自律与协调作用。
九、市监察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7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与企业建立对话沟通机制的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与企业对话沟通中敷衍塞责、走形式主义、损害政府形象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对外公布。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与企业对话沟通意见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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