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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6]605号
  • 【发布日期】1996-10-28
  • 【生效日期】1996-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国税函发[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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