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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函 《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10-25
  • 【生效日期】1996-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函 《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函
《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1995年10月25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请字[1996]01号《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告横峰县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张自修所获得的奖章及证书等纪念物后,因遗失不能归还,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应定为荣誉权纠纷,也构不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可结合纪念物的价值(包括收藏价值)、质地及纪念物遗失后对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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