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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业务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办期字[1996]2号
  • 【发布日期】1996-10-17
  • 【生效日期】1996-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业务请示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业务请示的复函

(1996年10月17日证办期字〔199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市报送的《关于在象屿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业务的请示》(厦府〔1996〕综18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国期货市场由于受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只能在严格监管下进行有限度的试点。国务院1993年11月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指出:“期货市场是市场发育的高级形态,其风险性和投机性很大,管理要求很高,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除选择少数商品和地方进行试点探索外,必须严加控制,不能盲目发展”,并要求“一律暂停审批注册新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再次要求“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又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整顿期货市场、遏制过度投机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规范整顿的工作正在逐步深入,期货市场的试点只能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有限度地进行。在这种客观条件下,目前不宜在象屿保税区新开商品期货业务。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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