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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13号
  • 【发布日期】1996-10-15
  • 【生效日期】1996-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10月15日证监上字〔1996〕13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报送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复审申报材料的函》(鄂证办〔1996〕23号)和《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199.114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955.2924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125.1623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18.6594万股。你公司应按照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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