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226号
  • 【发布日期】1996-09-16
  • 【生效日期】1996-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1996年9月16日证监发字〔1996〕22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公署《关于成立海南侨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海行函〔1984〕964号)、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南侨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规范化问题的批复》(琼股办字〔1992〕32号)、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我省1995年度部分A股公开发行额度直接上市的批复》(琼证办〔1996〕64号)、《关于同意给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加183.08万元A股公开发行额度的批复》(琼证办〔1996〕84号)、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的报告》(琼证〔1994〕34号)、国家体改委《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6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98,746,200股,其中法人持有63,000,000股,社会公众持有32,746,200股,内部职工股3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股。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原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从社会公众股上市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