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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大众出版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10号
  • 【发布日期】1996-09-13
  • 【生效日期】1996-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大众出版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大众出版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9月13日证监上字〔1996〕10号)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管办《关于同意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办〔1996〕16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转让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69号)和《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1995年年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913.6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703.67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48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90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2340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1703.67万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前次认购国家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本次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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