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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225号
  • 【发布日期】1996-09-12
  • 【生效日期】1996-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证监发字〔1996〕2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2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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