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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213号
  • 【发布日期】1996-09-10
  • 【生效日期】1996-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
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10日证监发字〔1996〕213号)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请示》(海证字〔1996〕第183号)及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同意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函》(纺生企〔1996〕56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225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精神,组织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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