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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度全省 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39号
  • 【发布日期】2004-03-16
  • 【生效日期】2004-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度全省 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度全省
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定的《2004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2004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
“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

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2004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继续围绕“五个种类、一个行业”开展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在抓好23个设市城市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县全面推开,重点治理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污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五年计划的通知》(闽政〔2002〕28号)确定的治理工作目标,制定2004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工作由省经贸委承办,省农业厅、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科技厅、公安厅、交通厅协办。治理目标: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0%以上(其中23个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3%以内,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福、厦等主要城市逐步推行冷却肉上市;加强畜禽防疫工作,上市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和鲜牛奶抗生素超标检出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工商局、公安厅配合,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二)由省经贸委负责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屠宰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完善全省县以上城区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测点布局建设,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做好相关检测点的计量认证工作。

(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负责,加快推进城市无公害畜禽基地的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年内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全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加强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定期发布饲料安全企业产品名单。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省内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防治禽流感等疫病,对规模化饲养场生猪、奶牛、肉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和禽类产品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进行监测。加强对全省规模奶牛饲养场奶牛使用抗生素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对福州、厦门、漳州、南平、三明市辖区内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超标的检测。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畜禽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从源头解决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的问题。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快在福州、厦门等主要城市推行冷却肉上市和无公害基地品牌肉上市工作。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省际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我省与江西、浙江省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购销管理的协调工作,确保调入我省的畜禽产品的卫生安全。

(十)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全省县以上城镇乳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加强对所使用生乳原料和鲜奶成品卫生质量自检的监督检查,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对上市乳制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工作。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全省县以上城镇市场销售畜禽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加强对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食堂购进畜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监督企业完善进货索证、台帐登记制度。

(十二)由省科技厅负责开展畜禽病害肉品快速低成本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研究。

(十三)由省农业厅、经贸委、卫生厅、交通厅共同做好肉品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制订相关规定,形成从生产―屠宰―贮运―市场(零售店)放心肉绿色通道。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工作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粮食局协办。治理目标: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超标率分别控制在5%以内;上市主要水果农残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抓好规范标准实施、产地与产品检测监督、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年内新认证一批符合条件的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品牌产品。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的产地监测,建立和完善全省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的产地定点监测网,年底前要在50个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主产县区建立农药残留监测点并开展农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蔬菜中重金属检测。省供销社负责做好全省茶叶主产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的抽样检测。省卫生厅负责做好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大米污染的监测工作。

(三)由省经贸委、供销社分别负责加快推进和完善全省县以上城市城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开展对县以上城市城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的资质认定工作。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环保局、粮食局配合,继续开展对全省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等主产区环境污染状况的普查工作。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省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及在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上违禁使用农药的行为,堵住污染源头。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农业蔬果用药和农药店经营剧毒农药的管理,开展执法检查;省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农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治理水产品污染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治理目标: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7%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2%以内,上市贝类净化量2万吨。主要措施:

(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市贝类净化厂的建设和运营工作,指导福州、厦门、泉州等市出台贝类净化上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渔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管理监督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做好渔药使用环节的技术指导,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出口水产养殖企业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培训工作。

(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养殖环境恶化的海域,通过实施海域使用证、养殖证审核发放等措施,限制和规范水产养殖和捕捞行为。

(四)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全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建设,建成并认定一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促进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五)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继续对县以上城镇城区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六)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和开展织纹螺带毒原因的分析研究工作。

(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2004年度省级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监测信息。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治理饮用水污染工作由省建设厅、卫生厅承办,省水利厅、环保局协办。治理目标: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2%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达到95%,村级力争达到6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建设厅、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县以上城市自来水供水质量、二次供水及其设施和水质的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抽检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对二次供水清洗人员的培训和发证管理工作,发展规范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继续开展各市县城区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质量考核,提高水质检测水平,确保市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三)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卫生厅、水利厅、建设厅配合,组织各市、县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强化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提请当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

(四)由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福建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建成乡镇供水工程50个、村级供水工程1400个,并加强对农村供水建设投入机制与建后管理等政策研究。

(五)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管理监督。

(六)由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和风险性与信誉度分级,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全省瓶装饮用水企业及市场的抽检工作。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治理加工食品污染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省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环保局协办。治理目标: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中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纳入标准管理,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豆制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等五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督促帮助有一定基础的五类食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条件,推行新十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对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及食品监督其退出市场,并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的食品。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在全省食品加工企业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贯彻实施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重点实施乳品厂、饮料厂、酱油厂、糕点厂卫生规范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开展对皮蛋、非发酵豆制品、植物油(包括炸油条中期煎炸油)、月饼、蜜饯、果蔬汁饮料的抽检,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三)由省工商局负责查处生产领域无营业证照的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调味品、豆制品、粮食复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乳再制品、罐头、饮料、糕点、酒类等商品。省粮食局配合开展全省粮食批发市场的粮油质量检查工作,防止有毒粮油进入零售环节。

(四)由省卫生厅、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市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重点加强对豆制品生产卫生监督检查,做好豆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豆制品的企业和个体户。

(五)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严格执行《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规范陈化粮的处理,严格执行陈化粮定向销售政策,会同工商部门严格审查认定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严禁违规销售、使用陈化粮,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七)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全省小麦粉、面类制品专项监督检查。

(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研究如何解决小作坊生产食用油,特别是山区、农村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加工食用油的问题,会同省工商局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工作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协办。治理目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酒店、宾馆、旅社和饮食摊点等公共餐饮场所的卫生设施及食品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卤制品、烧烤制品、鱼丸、肉丸等)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加强对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摊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信誉级别的评定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各类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和课间餐学生营养奶的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全面部署开展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县以上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四)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食品早市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餐车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福建省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六)由省环保局负责推进废弃食用油脂的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回收,对加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加强对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帐管理,依法查处餐饮业将再生油用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重复使用食用油开展安全性调查,研究食用油质量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省工商局负责加强食用油经营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市场。

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由省经贸委、科技厅承办,省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市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协办。工作目标: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技术平台研究并取得进展,建立蔬菜、茶叶、猪肉、水产品加工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基地,构建食品安全监控及管理体系。主要措施:

(一)由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福州大学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二)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福州大学负责,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

(三)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科院负责,省经贸委、福建农林大学、省水产研究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及有关企业配合,重点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建设6个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无公害蔬菜综合示范基地;重点在漳州、泉州、南平、宁德市建设5个无公害茶叶食品安全示范基地;重点在厦门建设1个猪肉食品安全示范基地;重点在漳州建设1个水产品加工食品安全示范基地。

(四)由省卫生厅、福州大学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建立与完善蔬菜、茶叶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和蔬菜、茶叶食品安全预警预报系统。

(五)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建立蔬菜、茶叶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模式。

(六)由省科技厅、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大学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储藏、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继续开展蔬菜、茶叶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研究及试点工作。

(八)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福州大学负责,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综合应用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学科与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八、其他有关分工

(一)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安排省级年度财政预算治理工作经费,并督促各市县安排落实相应资金。

(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制定《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继续抓好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工作,依托检测中心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由省计委负责在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15个农产品检测检验项目,分三年完成。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

(五)由省经贸委负责推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工作。

(六)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福州铁路分局负责按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部署,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在全省的深入开展。

(七)由省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推行食用农产品“场店挂钩”的销售方式,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品超市卫生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由省卫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对和防范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准备工作。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继续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强化集贸市场主要食品质量监督,对县以上城区集贸市场蔬菜、水产品定期进行监测和抽查。

(十一)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大对市场食品安全的流动巡回监测力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流动监测办法,规范流动巡回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十二)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本辖区进出我省口岸的水产品、畜禽产品(包括乳制品)、种植业产品、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加强进口食品后续监督管理。

(十三)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继续开展动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强化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出口农产品企业基地备案制度,建立从原料、加工至出口的全过程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继续推广HACCP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

(十四)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建设水产品、蔬菜、茶叶等出口产品原料良好农业规范示范基地。

(十五)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完善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将口岸检出不合格情况和国外质量反馈以及质量技术壁垒情况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通报,警示生产者、进出口商和消费者,为政府采取对策提供参考。

(十六)由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宣传工作。

(十七)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制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八)由省联席办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市、县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市、县工作的开展,包括对2003年度各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十九)由省联席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联席办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工作。

九、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十五计划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送省联席办备案,组织各职能部门逐项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部门和地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部署所辖各区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所辖市、县的治理工作。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与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相配套的资金,保证治理工作中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经费。

(四)省直有关厅局的日常工作由各厅局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送省联席办备案。主题词:经济管理食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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