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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安监发[1996]751号文
  • 【发布日期】1996-08-28
  • 【生效日期】1996-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6年8月28日 交通部交安监发
〔1996〕751号文发布)

四川、湖北、云南、贵州省交通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港航监督局,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近年来,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仅1995年1月至今年6月就发生了71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死亡达428人。这些事故,影响了全国整个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好转,引起了交通部、劳动部乃至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部于1996年6月6日在重庆市召开了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安全座谈会,认真分析了事故多发的主客观原因,研究了加强源头管理和加大现场监控力度的措施。现就加强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希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四川暨长江上游水运是长江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各单位的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四川暨长江上游水上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严峻现实,认识到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按照国务院“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机制。

二、省交通厅要督促县乡政府狠抓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87)98号文件和四川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并推广四川涪陵、南充、合川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经验,重点加强万县市、广元市、资中县、丰都县、潼南县等地的政府管理责任的落实。四川省交通厅要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把县乡政府落实管理责任的工作做扎实。严格把握乡镇船舶进入长江干线航行、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航运企业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长江上游连续发生客船翻沉事故,暴露出部分航运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发展轻管理,甚至以包代管、盲目蛮干的现象严重。对此,要教育四川各航运企业的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交通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新机制。各航运企业要自觉服从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和港监船检的监督管理,不允许船舶扣港监人员、拒绝检查、超载并强行开航等现象的发生。今后,凡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企业和船舶要依法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港监在调查处理事故时,要调查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营运管理情况。

四、要加强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建立安全、有序、畅通的长江上游水运秩序。一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向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政府的支持。二是,严格把好开业条件关,特别是长江上游客运市场,不能无限制的上运力。下半年由部水运司牵头,四川、湖北省交通厅和长江航务局参加,以“从严掌握,合理发展”为原则,研究长江上游运力发展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企业的运力规模发展要与其安全状况挂钩。三是,要以贯彻新的水路客运规则为契机,整顿长江上游客运秩序,纠正旅客先上船后买票和无定额卖票的作法,建立客船进出港向港口、港监申报实际人数的制度。四是,运管、港监、船检队伍要各司其职,加强证书管理,打击贩卖证件的行为;要查处考证不见人、发证不见船的行为;要纠正越权办证行为。运管、港监、船检三合一的单位要有内部制约机制,防止职权互相取代和以收费代管理。五是,长江港航监督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管辖水域的现场监督、管控力度,统一维护好长江上游的水上交通秩序。

五、要加快长江上游交通管控手段的建设。长江航务局、长江港航监督局要立即组织编制长江上游交通管控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力争年底前报部。同时,长江港航监督局要加强适应现代化管理的人才培训工作,为未来交通管控手段建设和运行准备人力资源。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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