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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57号
  • 【发布日期】1996-08-21
  • 【生效日期】199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1996年8月21日证监发字[1996]1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批复》(津证办字[1996]23号)、《关于请予复审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请示》(津证办字[1996]27号)、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海运公司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津体改委字[1992]35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3300万股,其中国家持有9068.4万股,法人持有1243.55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900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转为社会公众股3464万股,所余的原内部职工股524.05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股。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524.05万股原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从社会公众股上市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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