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8-15
  • 【生效日期】1996-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海关总署)

1、电视机 2、摄像机 3、录像机 4、放像机 5、音响设备 6、空调器 7、电冰箱、电冰柜 8、洗衣机 9、照像机 10、传真机 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3、电话机 14、家具 15、灯具 16、餐料(含饮料、酒) 17、小汽车 18、摩托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