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
│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
│衣料、衣着、鞋、帽│ 烟草制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
│、工艺美术品和价值│ 酒精饮料 │ 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人民币1,000元以下 │ │ │
│(含1,000元)的其它 │ │ │
│ 生活用品 │ │ │
└─────────┴────────┴───────────────┘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
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
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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