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 【发布文号】组通字[1996]38号
  • 【发布日期】1996-08-15
  • 【生效日期】1996-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38号)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贸促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贸促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贸促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贸促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工资效率,更好地发挥贸促会作为商会的服务、协调功能和联结政府与广大企业的桥梁作用,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的发展。
1996年8月15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建设,逐步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贸促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贸促会机关及驻外代表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在中国贸促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所在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中国贸促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中国贸促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国发〔1993〕78号文件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司、处级干事,其职数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确定。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会长:四至五级;
(2)副会长:五至七级:
(3)部长(主任):六至八级;
(4)副部长(副主任)、处长:七至十级;
(5)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6)科长、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7)副科长、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8)干事:九至十四级;
(9)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及秘书长,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的确认的职级对应级别。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驻外代表处人员的级别任免机关根据各驻外代表处职务设置要求、任职条件和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工作经历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中国贸促会机关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驻外代表处工作人员的驻外工资,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外〔1994〕480号)及《关于印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00号)的规定执行。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普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招考与选调
中国贸促会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内部晋升,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经过严格考核,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还可以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六、其他制度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办法和步骤
中国贸促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培训工作骨干;进行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搞好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规定合理设置领导与非领导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工作人员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实现机关工作人员向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过渡。同时妥善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3.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性质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在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实施工作完成后,认真进行总结和检查。重点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命、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等,巩固和完善实施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总结检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八、组织领导
中国贸促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在会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中国贸促会人事部负责。实施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