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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办〔2004〕22号
  • 【发布日期】2004-03-12
  • 【生效日期】2004-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和失业状况,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推动新增城镇10万人就业再就业计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全市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再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异地调入人员和城市化进程中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均应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就业再就业登记。已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的人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登记证明。

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失业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均应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建档建卡,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提供就业信息和再就业培训等多项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再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要继续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重点做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就业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再就业,须填写就业再就业人员情况统计表,按季报送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民政等部门(含省直及中央驻郑机关),在办理城镇就业再就业人员相关手续时,须填写城镇就业再就业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按季报送至所在辖区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汇总全市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

三、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将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向各级人事、工会、共青团、妇联(含省直及中央驻郑机关)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延伸,实现信息互通,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加大职业介绍工作力度,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再就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再就业的所有人员(含省直及中央驻郑机构组织推荐的郑州市城镇求职人员),要纳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计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再就业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并负责行业、系统就业再就业人员统计工作。各级人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及省直和中央驻郑机关所属的人才、职业介绍机构要做好推荐就业再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月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填写报送有关报表。

本通知有关报表和格式文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无偿发送,不得收取费用。

城镇就业再就业与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是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加大投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本辖区城镇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各级人事、教育、民政等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郑机关,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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