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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 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370号
  • 【发布日期】1996-07-25
  • 【生效日期】1996-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 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
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部委直属各外经贸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1996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子系统”的内容都是政府行为,不应再在企业内部进行。因此,为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运作的需要,现决定,相应调整在京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以及部委在京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各外经贸总公司自199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申办退税,按照出口退税的属地原则,由北京市外经贸委承担出口退税稽核工作。

二、各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应积极配合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并服从稽核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向稽核办公室反映;需要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的事宜,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总公司原有的稽核员,虽不再具体稽核单证,但应协助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对子公司的退税工作仍有指导职责,每月应汇总各子公司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与此同时,各总公司的稽核员应重点在上传下达、调查研究、沟通信息、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等方面发挥纽带作用。

四、北京市外经贸委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早配备相应的人力和办公设备,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如期顺利开展;北京市外经贸委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各外经贸总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并严格遵照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稽核,确保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外经贸委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五、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地址、联系电话(略)

六、国务院部委在京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含各外贸中心),出口退税稽核也按本通知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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