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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 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
  • 【发布文号】闽政[2004]7号
  • 【发布日期】2004-03-10
  • 【生效日期】2004-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 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
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警备区、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精神,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役的士兵,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对2003年11月份离队的转业士官,要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转业计划,由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交接,安置任务随2004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转业士官档案由省安置办按移交计划与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大单位进行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等,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安置工作提高到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大局来认识,结合今年退役安置工作的特点,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认清当前就业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各军分区(警备区)和人武部要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退伍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的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安置工作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闽直属机构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和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个任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定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经费,由单位在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符合安置规定、安置人数较多、且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补助。省属企业和经费自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经费自筹解决。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是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制定的标准发给。

(二)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和推广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2004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筹措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省里近期将下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四)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加大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投入,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严格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各地应按规定严格凭《福建省城镇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和《福建省农村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进行优待和安置。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要认真做好《优待安置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对城镇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放《优待安置证》。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认真组织填写《退役军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所有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认真填写《退役军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分类整理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安置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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