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 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6号
  • 【发布日期】1996-07-03
  • 【生效日期】1996-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 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
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1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更正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01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