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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监字[1996]第211号
  • 【发布日期】1996-06-26
  • 【生效日期】1996-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监字〔1996〕第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对腐败、廉洁自律的要求和《 公司法》、《 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服务思想,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依法办理企业注册、广告经营审批。严格执行审批范围及程序、资质标准、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和名称管理等规定。认真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外部监督;执行受理、审查、核准等分级把关的内部制约机制。

三、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案件和广告违法案件。认真执行办案程序和回避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权限,实行案件调查、审查、处罚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公开办案结果,接受外部监督。

四、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在工作对象单位报销费用;
不准侵占工作对象的财物;
不准以开会、培训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应邀请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不准担任工作对象单位的顾问,收取报酬;
不准以入股、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代理审批业务。

五、各级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重要窗口岗位要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制约措施。对领导不力,不廉洁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加强廉政防范工作的经验。对违反本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调离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窗口岗位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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