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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20号
  • 【发布日期】1996-06-25
  • 【生效日期】1996-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25日证监配审字〔1996〕20号)

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6〕15号)、《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9月20日通过)和《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1996年6月7日通过)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1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人股股东配售162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80万股。发起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6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发起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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