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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4〕18号
  • 【发布日期】2004-03-04
  • 【生效日期】2004-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4〕18号 2004年3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4年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大清理削减审批事项的力度,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自我革命”的精神,着力革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行政许可法》精神,搞好审批项目的清理、处理和衔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清理现行行政审批的项目和有关规定。一是对拟保留的审批事项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主体要求的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二是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处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范围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法制部门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予以取消;对虽然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范围要求但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审批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法制部门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审批时限后实施;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确需保留的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外,其他予以取消。三是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重新清理甄别,除确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废止或取消;较大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作取消处理。四是对国务院部门设定、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省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一律作取消处理;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文件设定、省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各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向国务院对口部门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的建议。五是对省、市政府及其部门文件设定、市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分别由市、县列出目录报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核定后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六是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下放(委托)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七是做好与国务院公布取消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凡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各级要相应予以取消,确保落实到位。个别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处理和衔接工作要在2004年5月底前报省审改办。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完成清理、处理和衔接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凡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市、县要相应取消。同时,认真做好扩大30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衔接落实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目前须经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设区市备案;须经设区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设区市备案。

各级在搞好审批事项清理处理的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确定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上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依据,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凡没有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一律自行取消。

二、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各项配套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工作,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从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到作出审批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完善有关工作规程,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一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制度。对一项审批需要同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审批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即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也可采取主办单位负责制,由主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批或者会签的做法,实行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审结。二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在省级部门统一实行“窗口审批”模式,即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要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做到“一门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在市级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达到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在县级积极探索实行“一个中心、附加多种功能”的方式,提高“中心”的使用率,降低行政成本。三是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制定受理、审查、听取行政审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制度和内部具体操作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四是建立健全对被审批人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特点,明确监管的形式、程序、方法、要求等内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解决“重审批,轻监管”或者“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特别是对行政审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各级要研究制定推进管理创新的措施和办法,防止在管理方式转换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实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确保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各级各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建立上述制度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批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监督制约的措施和办法,形成内部层级和审批环节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一是坚持行政审批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公布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对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审批结果一律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二是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程序。各级各部门要对所实施的审批事项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运行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制定内部制约和监督措施,防止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查与决定权过分集中到个人手中,要实行行政审批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定期交流、轮岗、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要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和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四是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各部门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的内容,采取公开承诺书、发放明白卡、开辟网站专栏等形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运用监督电话、阳光热线、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手段,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践诺兑现,促进依法行政。五是规范审批收费。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对不合法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予以调整或取消。各部门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做好实施行政审批所需经费的测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列入预算,给予充分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收取费用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违法收取费用,以及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部门,监察、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除了没收违法收取的费用外,还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六是强化责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审批的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要严格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各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公开、承诺、收费、制约监督措施和办法要在2004年5月底前报省审改办。

四、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编制部门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一是对改变管理方式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事项,要提出由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原则,指导制定操作规程,使其能够规范地承担起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工作。二是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作用、职能、内部组织制度以及运作方式等加以规范,指导社会中介组织有序地开展活动。政府部门要与社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确保社会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三是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中介秩序。

五、加强领导和指导,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克服各种思想障碍,摒弃部门利益,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融入政府各项工作之中,认真研究部署涉及的各项工作,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做到真改、实改、彻底改。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确保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推进。各级审改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督导和协调,组织搞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处理和衔接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审批事项处理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分别作出保留、取消和调整处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2004〕2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004年6月份,省审改办将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以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做好接受国务院审改办对我省改革工作检查的准备工作。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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