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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关于从1996年录用到国务院 各部委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对象到 国家行政学院进行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发[1996]57号
  • 【发布日期】1996-06-15
  • 【生效日期】1996-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关于从1996年录用到国务院 各部委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对象到 国家行政学院进行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关于从1996年录用到国务院
各部委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对象到
国家行政学院进行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6〕5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选拔一些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国家行政学院进行深造,采取在院学习与到县以下政府机关挂职锻炼相结合的办法,结业后推荐到政府机关担任相当职务,为政府机关培养业务骨干和后备力量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后国家行政学院将试办“青年干部培训班”,从1996年录用到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对象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人数与学习时间

今年试办的“青年干部培训班”计划招收学员26人,拟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录用的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学习时间为两年,1996年9月开学,1998年8月结业。

二、选招条件与办法

选招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党员、毕业于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政治坚定,品学兼优,曾担任过校、系学生会或共青团领导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社会活动能力,身体健康,未婚。
选拔优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国家行政学院进行培训,采取录用单位推荐,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共同确定人选,进行面试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征求本人意愿后,发出正式录取通知。

三、学习期间的待遇

学员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第一年,视为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由原录用单位按规定支付试用期工资待遇;从第二年起,享受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待遇。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四、结业问题

学员结业,原则上回原录用单位。由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共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结业证书;国家行政学院写出鉴定材料及推荐使用的建议。用人部门根据其表现、能力及工作需要确定职级,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破格任用。

19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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