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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15号
  • 【发布日期】1996-06-13
  • 【生效日期】1996-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13日证监配审字〔1996〕15号)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批复》(苏证管办〔1996〕2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5〕37号)和《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735.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95.8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52.86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481.8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05.21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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