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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 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 【发布日期】1996-06-05
  • 【生效日期】199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 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
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 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 广告法》第 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 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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