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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68号
  • 【发布日期】1996-05-21
  • 【生效日期】1996-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筹)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5月21日证监发审字〔1996〕68号)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华证〔1995〕7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报送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新兵证函〔1996〕04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700万股,每股发行收费0.12元。申购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在股票发行结束后15日内,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同时应对发行收费开支进行审计,并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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