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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66号
  • 【发布日期】1996-05-15
  • 【生效日期】1996-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5月15日证监发审字〔1996〕66号)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你公司《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审核申请报告》(深证字〔1996〕28号)及广西证券委《关于同意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及实施细则的函》(桂证委字〔1996〕5号)等文件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报送的发行方案符合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682万股。发行申购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此次新股的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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