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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297号
  • 【发布日期】1996-05-07
  • 【生效日期】1996-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297号1996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39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属出口企业。执行中请注意收集出口企业的反映,并将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计财司)。

附件:如文

附件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
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39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下发后,各海关严格按《联合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严格管理制度,积极帮助有关税务局进行二次核对,对打击非法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经过近阶段实践,现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必须使用《联合通知》规定已在所在地国税局备案的印章加盖在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右下角规定处。

二、由于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已加贴防伪标签,钤盖了有防伪印油的“验讫章”,指定了专职处、科级干部主管退税业务,因此除了经办人签字、海关“验讫章”外,其它印章可以省略。但原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变。

三、出口退税报关单要在货物实际出口离境后,方能加盖“验讫章”,再退给出口企业。本通知实施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商品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紧急补充通知》(署监[1995]404号)中第一条关于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批注运输工具名称(船名、飞机航班号、汽车牌照号等)的内容予以废止。

四、按《联合通知》的规定,对需补办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应用计算机打印,且必须使用原来的已签发的报关单编号,并注明“补办”字样。

五、按《联合通知》规定,报关单编号必须与统计联一致,打印在右上角,但如因海关接受申报的技术原因,允许报关单编号采取手工填写。
以上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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