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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68号
  • 【发布日期】1996-04-25
  • 【生效日期】1996-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办发〔199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199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再就业工程正式启动。一年来,这项工作得到许多地区的重视,将其作为促进改革、保持稳定和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社会各方面对此也给予关注和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富余职工积极响应。经过努力,1995年有140万人重新就业。实践表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义重大,成效显著。按照原订计划,1996年再就业工程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今年的目标是,组织100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活动,并帮助150万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重点抓好200个城市的再就业工程,请各地根据实际相应确定有关城市。一般情况下,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应包括在内,特大城市可以区为单位计算,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中小城市应视其工作量选定。再就业工程任务较重的行业,应把力量主要投入到本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城镇,与当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地实施再就业工程。去年以来,不少地区和城市都制定了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或协调机构,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打下了好的基础。尚未作出部署的地区要抓紧进行安排,并与其他各项就业工作通盘考虑。

三、要充分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实施再就业工程,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社会各方面已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劳动部门要全力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调动和发挥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宣传机构、企业、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同时保证工作按照整体设计稳妥进行。

四、要注意总结经验,相互借鉴,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在一年来的实践中,各地都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一些成功的经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加以推广。劳动部拟会同有关部门于1996年7月召开再就业工程现场会,请各地劳动部门提前做好准备,提供这方面的材料。并请按下列时间要求将有关资料报我部就业司:
(1)5月15日前,本地区被确定为全面实施再就业工作城市名单;(2)5月31日前,本地区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各城市的方案,已报过的可不另报);(3)5月31日前,过去一年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典型经验(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份以上)。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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