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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沙市活力28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30号
  • 【发布日期】1996-04-24
  • 【生效日期】1996-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沙市活力2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沙市活力28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证监发审字〔1996〕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沙市活力28(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体改委《关于成立沙市活力28(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改(1992)4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湖北沙市活力28(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函》〔鄂政函(1995)120号〕、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沙市活力28(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社会公众股额度的通知》〔鄂证监文(1995)2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报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未获得发行额度的1620.75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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