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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审字[1996]7号
  • 【发布日期】1996-04-08
  • 【生效日期】1996-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批复

(1996年4月8日证监期审字〔1996〕7号)

上海金属交易所:
你所《关于请求批准铜、铝等六个标准合约的请示》(沪金交字〔1996〕27号)收悉。我会对你所上报的期货合约进行了认真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电解铜、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为你所的上市期货合约(附件一、二)。你所应制定严密的限仓指标体系,并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我会备案。

二、批准铅锭、锌锭、锡锭、电解镍期货合约为你所的试运行期货合约(附件三、四、五、六)。你所应认真论证、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好试运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工作。

三、交易所要按照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交割等级等重要内容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的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临时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

附件:(一)电解铜期货合约;(略)
(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略)
(三)铅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四)锌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五)锡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六)电解镍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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