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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 地方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49号
  • 【发布日期】1996-03-21
  • 【生效日期】1996-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 地方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
地方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通知

(1996年3月21日证监发字〔19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首批授权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地方监管部门行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规定的监管职责。名单如下: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陕西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证券和期货监管办公室
厦门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证券期货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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