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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 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2-29
  • 【生效日期】1996-0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 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
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报表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于1995年初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该软件已于1995年11月完成开发并通过了我局组织的验收。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分为上、下级模块,上级模块具有税源管理功能,下级模块具有征收管理功能,覆盖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绝大部分业务。根据验收意见,经研究,总局决定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上模块,并推荐使用下级模块。为此,总局已于1996年1月分三期举办了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八个省会城市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税源报表的人员和信息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为了更好地把这套软件尽快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以达到预期的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视对这套软件的应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且从设备上予以保证。各省级税务机关所得税业务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尽快配备。

二、要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对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和税源报表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尽快使该软件得到应用,提高税源报表的质量和效率。

三、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半年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形式上报。各地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做好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总局将对税源报表的报送情况及质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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