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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11号
  • 【发布日期】1996-02-15
  • 【生效日期】1996-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2月15日证监发审字[1996]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深圳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方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办函[1995]194号)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投送中国证监会复审的请示》(深证办字[1995]37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1800万股,公司职工股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三、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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