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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6年第
  • 【发布日期】1996-02-01
  • 【生效日期】1996-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一九九六年第2号)

近来,我部接连发现伪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商品批文、进出口许可证、印章的案件。这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了我国《 对外贸易法》、《 刑法》和《 海关法》,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对外经贸秩序,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正常进行。而我一些外经贸企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上当受骗,使用伪造的公文、许可证、印章报关进出口货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和重视,有效地防止此类违法案件的发生,我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外贸管理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和管理水平,加强各个管理环节的制约机制。在办理各项业务工作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特别是在上报、下达各类配额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等方面,要认真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绝不能使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二、各级外贸管理部门、各类外经贸企业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对参与伪造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公文、许可证、印章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外经贸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社会上不法分子持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各种公文、许可证和印章进行倒卖等诈骗活动的,要立即向上级外经贸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向外经贸部报告,同时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打击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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