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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金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86号
  • 【发布日期】1995-12-22
  • 【生效日期】1995-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金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金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5年12月22日证监发审字[1995]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按现行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该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股票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股票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发行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会送交发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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