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586号
  • 【发布日期】1995-11-08
  • 【生效日期】1995-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5]586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
长春、哈尔滨、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