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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65号
  • 【发布日期】1995-10-31
  • 【生效日期】1995-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证监发审字[1995]65号)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字[1995]246号文《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40号文《关于转让部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股东年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6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240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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