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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 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 【发布日期】1995-10-20
  • 【生效日期】1995-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 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
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局: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一种重要标志,用以区别不同企业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但是,近来有不少出版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组织编辑、出版各类商标汇编。这类图书的编辑者、出版者以营利为目的,随意给收入书中的商标冠以“驰名”、“著名”等字样,并以此向企业收取高额的费用。这种做法,既扰乱了市场经济和商标管理的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极易引起著作权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编辑出版商标(标志、标记、徽记等)的汇编类图书,且涉及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应视为商标的营业性使用,必须遵守商标管理的规定。若此类图书的编辑、出版,需要向商标注册人(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则其编辑、出版等活动,应视为广告行为,须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上述图书的选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新闻出版署备案、书稿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核后,方可出版发行。

三、任何商标汇编未经商标局允许,不得使用“驰名”、“著名”、“知名”、“名牌”等修饰词对企业商标进行评价。

四、如系出版商标设计艺术类图书,征稿时应当经著作权人(商标设计人)同意,以避免发行著作权纠纷。

五、对于违反上述出版管理规定的图书,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应禁止其出版、发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署依照违反专题申报图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违反商标、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商标注册人进行宣传,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商标,自觉抑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乱编商标汇编的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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