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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嘉宝实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51号
  • 【发布日期】1995-10-05
  • 【生效日期】1995-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嘉宝实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嘉宝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5日证监发审字[1995]51号)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37号《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和《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年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8,437,782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2,437,782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000,000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可配份额中13,200,000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配股申请材料中所确定的方案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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