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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 【发布日期】1995-09-22
  • 【生效日期】1995-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 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 广告法》第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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