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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鹏等14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审字[1995]113-126
  • 【发布日期】1995-08-30
  • 【生效日期】1995-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鹏等14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鹏等14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5年8月30日证监期审字[1995]113-126号)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中保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物资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湛江市湛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长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海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财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洛阳金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期货经纪公司的标准,请持本批复到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期货从业人员培训业务。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请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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