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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连商品交易所 《关于修改期货交易规则及合约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36号
  • 【发布日期】1995-08-29
  • 【生效日期】199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连商品交易所 《关于修改期货交易规则及合约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连商品交易所
《关于修改期货交易规则及合约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29日证监发字[1995]136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修改期货交易规则及合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准修改以下内容:1、撮合方式(《期货交易规则》第三十条);2、保证金(《期货交易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和第六十九条);3、每交易日最大可运用保证金限额(《期货交易规则》第五十八条);4、强制平仓的执行(《期货交易规则》第五十条)。其它条款暂不作修改,试验一段后再定。
本批复下达后,你所要按批复后的交易规则进行运营,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规范化的顺利进行。
你所上市期货品种为玉米和大豆,试运行期货品种为干海带。根据国办1994年(52)号文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交易所不得自行增加上市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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